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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庄亮与朱云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亮,朱云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65号原告庄亮,男,40岁,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朱云雨,男,28岁,汉族,现住五原县。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庄亮诉被告朱云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苏跃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朱云雨于2014年4月1日、5月18日两次向我赊购玉米,合计欠款103300元,并给我打下欠条两张,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尽快给付欠款103300元。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朱云雨于2014年4月1日向原告赊购玉米,并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欠款为71000元,又于2014年5月18日赊购玉米,价值32300元,并给原告打下欠条一张,两次合计欠款1033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在案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所欠款项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云雨给付原告庄亮货款103300元,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跃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