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道法民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姚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XX,何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858号原告姚XX,女,1971年2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1********),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石门村XXXX。委托代理人何喜红,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XX,又名何芳得,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上关街道办事处石门村XXXX。原告姚XX与被告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万理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莉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姚XX及委托代理人何喜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XX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2年2月27日在道县原上关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3月19日生长子何慧仰,2005年7月29日生次子何长安。婚后几年夫妻感情尚可。自从被告当村干部后,酗酒是经常的事,此后总借酒劲实施暴力,原告总是无缘无故就遭受暴打,当时小孩尚小,又带有点亲属关系,所以一直没有离婚。2012年被告又无故家庭暴力,原告忍受不了,最后外出至今都没有在一起过个年,算起来,分居有三年。小孩何慧仰已长大成人,已打工能独立生活。次子何长安希望随原告生活。2015年6月21日,原告回家过端午节,叫被告母亲打电话给被告,说明回家办离婚手续的事,被告答应但是不回家,让原告自己起诉,所以原告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何长安由原告抚养。被告何XX未予答辩。但在庭审时与审判员的通话中,提出了在原告净身出户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原告姚XX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如下:1、住人口登记卡,证明原、被告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的婚姻事实;3、原、被告婚生子何慧仰的证言,证明原、被告多年有矛盾,现已无法改善,同意父母离婚。被告对原告举证证据没有发表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何XX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对原告姚XX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和审理笔录,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姚XX与被告何XX从小相识,1991年经人介绍开始恋爱,1992年2月27日在道县原上关乡政府登记结婚。1993年3月19日生长子何慧仰,2005年7月29日生次子何长安。婚后几年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夫妻关系出现裂隙。2012年,原、被告分居至今。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提出离婚,并且提供了符合离婚法定条件的证据;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在与审判人员的通话中同意离婚,并发短信予以确认,因此,本院尊重双方的意愿,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原告提出抚养小孩何长安的诉请,但在被告要求自行抚养小孩何长安后,原告同意放弃抚养,本院尊重双方合意。原、被告婚生小孩何慧仰已经成年,随谁生活由其自由选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姚XX与被告何XX离婚;婚生子何长安由被告何XX自行抚养成人。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理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