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史文兴与刘太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兴,刘太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兴,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青川县竹园镇。被执行人刘太勇,男,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兴与被执行人刘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青川县竹园明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欠刘太勇150万余元的执行款,现该公司已关停,对后续债权债务,包括刘太勇在内的债权人已申请该公司破产,本院正在审查启动破产程序。刘太勇所欠的执行款需进入破产程序中参加分配,破产程序处理需要较长时间。经查证刘太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须执行的执行款是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4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执行人史文兴债权为50000.00元以及调解书上确定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045.00元。二、终结本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史文兴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