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喻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05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吴根生,黄冈市黄州区汉川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某,退休教师,(南湖农场五队)。上诉人李某为与被上诉人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俊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顺国、助理审判员董俊华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下:一、撤销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林 俊审 判 员 宋顺国代理审判员 董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