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卡丝迪装饰板材有限公司、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卡丝迪装饰板材有限公司,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鑫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1536号原告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方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敏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根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炯,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卡丝迪装饰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2号。被告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2号。被告镇江鑫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卡丝迪装饰板材有限公司、镇江市卡英丝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镇江鑫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大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840元,减半收取94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振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