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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一终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XX彬与漯河市天鼎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彬,漯河市天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漯民一终字第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彬,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吉飞,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漯河市天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郾城区。法定代表人:袁龙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秀梅,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彬因与被上诉人天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鼎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XX彬于2013年9月16日向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天鼎置业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2927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做出(2013)郾民初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XX彬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彬的委托代理人吉飞、被上诉人天鼎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16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2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谌  宏  民审判员 王  宗  欣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