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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张萨丽与时青勤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张萨丽(曾用名张丽),女,生于1984年7月22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少一。被告:时青勤,男,生于1957年10月1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萨丽诉被告时青勤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萨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萨丽承担。审 判 长  张剑波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人民陪审员  卢光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