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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2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高永福与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永福,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260-1号申请执行人高永福,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法定代表人靳晶,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3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179.5元(其中执行款54462.5元,执行费717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立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