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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菊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中华园路1555号,组织机构代码68715786-3。法定代表人杨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吴菊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菊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江苏省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