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田梅与阿拉善盟东焱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928号申请执行人田梅,女,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在水一方D区17-1-202号。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东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阿拉善盟古拉本镇二道岭。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2013)平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轮胎款243200元,利息3806元,本息合计247006元,诉讼费250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137951元,未执行标的111831元及执行费3646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平民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 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代理审判员 吴 婷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伟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