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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其帅与牛明星、肖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973号原告:李其帅,男,1981年2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牛明星,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肖丽,女,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鲍锋,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肖丽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帅诉被告牛明星、肖丽、鲍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雷代理 审 判员 张红献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牛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