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边执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周光伍与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伍,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边执字第880号申请执行人周光伍,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攀枝花龙蟒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5)盐边民初字第9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续杰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饶朝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