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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5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王海树与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树,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5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海树,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阳,惠农区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77017-8,住所地:石嘴山市平罗县增瑞汽修城7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君,系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晓萍,系系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海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君盛驰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石惠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德亮审判员  尹国玉审判员  李韶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