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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徐正垚与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白岭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一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二居民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垚,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白岭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一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二居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81号原告:徐正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白岭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高树平,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熊加满,广德县杨滩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一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刘正芳,系该组组长。被告: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二居民组,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方成喜,系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正垚诉被告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白岭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一居民组、广德县杨滩镇独树社区银二居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正垚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方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