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43号殷宏亮申请执行康军、廉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0日作出(2014)马民一初第1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殷宏亮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的(2014)马民一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亦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刘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