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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国恒与郑洪军、郑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恒,郑洪军,郑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恒,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洪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忠军,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恒与被执行人郑洪军、郑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洪军、郑忠军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国恒案款10422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