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吕国恒与郑洪军、郑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国恒,郑洪军,郑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23号申请执行人吕国恒,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洪军,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郑忠军,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国恒与被执行人郑洪军、郑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郑洪军、郑忠军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吕国恒案款10422元,已履行完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