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小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熊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熊科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小民初字第140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刘勇。被告:熊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科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2元,减半收取2136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剑光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