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何玉林、焦丽凡与被告熊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玉林,焦丽凡,熊建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019号原告:何玉林。原告:焦丽凡。委托代理人:高旭群,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文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熊建辉。委托代理人:张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玉林、焦丽凡与被告熊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何玉林、焦丽凡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玉林、焦丽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因二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应收受理费50元,因二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二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本院向二原告退还。审判员 乔 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古丽加克热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