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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柳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柳河县人,农民。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15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柳河县看守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柳检林诉字(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柳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相对不诉)在柳河县五道沟镇大青沟村松树屯半截沟五道沟林场施业区(137林班,2小班)盗伐胡桃楸8棵,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均表示认罪服法,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伙同王某某(相对不诉)在柳河县五道沟镇大青沟村松树屯半截沟五道沟林场施业区(137林班,2小班)盗伐胡桃楸8棵,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我于2013年10月21日上山砍了8棵楸子树,立木材积是2.4303立方米,原木材积是1.299立方米,没经林一部门批准,想砍点树挣点钱。2、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1)2013年10月21日早上,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在你山上砍了一些树,你用你的四不象给我拉一趟,我给你油钱”。他告诉我下午三点去屯堡里接他。下午三点,我开着“四不象”去屯堡接他,我把车停在林子边,我俩一起装的车,把车开到屯里,和他在我侄子家吃饭,刚吃完出来,就看见我的车被五道沟林场的人给扣走了。(2)他共砍了8棵楸子,根径是24公分到34公分之间,下成1米长的件子,共44件林子是五道沟林场的。3、证人曹某某(五道沟林场林政科科员)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1日晚上6点10分左右,我和林政科的张某某、董某某在松树沟屯堡里发现这辆装着楸子的“四不象”,下的一米长的件子,共44件。当我们正发动车准备把“四不象”车开回林场时,王丛林和另外一个人在刘某某家大门口正用衣领挡着脸瞄着我们。到山上后,王某某指认的伐根,共8棵楸子,根径是24—34公分,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全是用油锯砍伐的。4、证人张某某(五道沟林场林政科长)证言证实:刘某某盗伐楸子8棵,根径24—34公分,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5、丢失林木说明:今天五道沟林场施业区大青沟村松树沟屯半截沟137林班20小班,丢失核桃楸8棵,原木材积1.299立方米,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验,确系五道沟林场丢失木材。6、柳河县林业局证明证实:张某某系五道沟林场职工,职称为助理工程师。7、柳河县公安局盗伐森林案件现场勘查笔录、检尺笔录及现场照片9张证实:刘某某在五道沟林场施业区半截沟137林班2小班盗伐楸子8棵,伐根直径24—35公分,原木材积1.299立方米,立木材积2.4303立方米。8、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刘某某于1969年12月26日出生,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控辩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执行)。(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玲审 判 员  吴景甫人民陪审员  赵文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宏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