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梁素霞、何柏荣等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素霞,何柏荣,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3388号申请执行人:梁素霞,女,澳门居民,住澳门,澳门公民身份号码:×××6(0)。申请执行人:何柏荣,男,澳门居民,住澳门,澳门公民身份号码:×××9(6)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梁素霞、何柏荣与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珠香法执字第33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 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浩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