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与余乃光、余乃国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余乃光,余乃国,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海法商字第00848号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17楼。法定代表人:高升,总经理。被告:余乃光。被告:余乃国。被告: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铜盘路21号左海名苑综合楼2层7-C。法定代表人:高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余乃光、余乃国、福建省大福通船务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南京恒顺达船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炎华审 判 员 杨 青代理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