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4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陶路远、李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陶路远,李璇,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4执56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南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9886255-4。负责人黄梅,行长。被执行人陶路远,男,瑶族,1987年9月20日出生,住广西金秀县。被执行人李璇,女,壮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芦笛路53号办公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57680470-6。法定代表人单文孝,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陶路远、李璇、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陶路远、李璇、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支付贷款本金779672.75元以及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5月26日暂计为利息31204.98元,罚息288.88元,此后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贷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40559元、案件诉讼费11912元、公告费700元、邮寄费62元。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桂林广汇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存款人民币948852元(其中含执行费11044元)用于清偿本案债务,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象民初字第22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