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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9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海龙与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971-1号原告张海龙,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李新军,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进萍,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爱香,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郭勇,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保安中队长,住宁夏回族银川市西夏区。原告张海龙与被告银川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