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与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经营者:侯首峰))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行非诉审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林少礼,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凤贞、韩思铭,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经营者侯首峰,住河南省方城县。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28日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经营者侯首峰)作出的南环罚字(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内容为:1、责令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停止其酒吧经营项目的生产、使用;2、对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罚款2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是由侯首峰经营,领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参加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作出的南环罚字(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认可。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催告后,仍未有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南环罚字(2015)0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广州市南沙区东涌夜之夜咖啡店(经营者侯首峰)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广钧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张兆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