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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树荣与钟胜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荣,钟胜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李树荣。被执行人:钟胜发。申请执行人李树荣与被执行人钟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钟胜发去向不详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贺八法执字第4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先强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照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