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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贺军与邓正华、杨彦亮、朱立文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贺军,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邓正华,男,汉族,1981年7月2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杨彦亮,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朱立文,男,汉族,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申请执行人贺军申请执行邓正华、杨彦亮、朱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朱立文银行存款8600元,后经查询也未能查到邓正华、杨彦亮、朱立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贺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邓正华、杨彦亮、朱立文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灵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自建代理审判员  杨生鸿代理审判员  柏晓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伏彦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