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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容华申请执行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容华,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665号申请执行人周容华。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峥。周容华申请执行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容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7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暂停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因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周容华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恒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调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汤 澜执行员 万 霖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