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蒋辉与王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辉,王新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037号原告蒋辉。委托代理人王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新峰。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原告蒋辉诉被告王新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邓春玲审 判 员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张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