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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刘全申请执行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男,生于1973年,汉族,梓潼人,住绵阳市梓潼县。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刘全申请执行(2014)绵民终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绵阳市南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