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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广霞诉被告董改锋、被告胡满春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霞,董改锋,胡满春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214号原告:张广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莹,许昌市政府法制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改锋,女,汉族。被告:胡满春,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姚怀喜,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霞诉被告董改锋、胡满春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霞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张广霞负担。审 判 长  吴正勤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焦元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