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民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绪清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集宁政协)企业合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绪清,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民初字第822号原告杨绪清,男,1934年4月出生,满族,集宁区人防办退休干部,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王中华,该办事处党工委书记。委托代理人栗凤山,男,现住集宁区桥东街道办事处,系原榆树湾行政村负责人。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法定代表人李福寿,该委员会主席。委托代理人杨生扎布,男,蒙古族,1934年8月26日出生,退休干部,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系原集宁政协负责人。原告杨绪清与被告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卧龙山办事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集宁政协)企业合伙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甄俊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绪清及被告卧龙山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王中华、委托代理人栗凤山,被告集宁政协委托代理人杨生扎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绪清诉称,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及中院(2015)乌民终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提示,诉请法院依法对1992年5月31日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办集宁市政协粮油加工厂经营进行清算,从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依法确认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依法确认各方对该企业财产占有多少所有权。诉讼费由被告人承担。被告卧龙山办事处辩称,1992年和政协办粮油加工厂,盈利还可以。后来到2011年厂子归了原告自己一个人的了。从诉讼时效上说,事过23年了,已超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集宁政协辩称,1992年成立了粮油加工厂,债权债务不清楚,三家清算财产,但原告没说怎么清算。6万元原告根本没拿进来,分红时候政协分了5000元,200多斤豆油。已经过了20多年了,原告违反了合同法,也违反了土地法。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31日,原告杨绪清与原集宁市政协、原集宁市马莲渠乡榆树湾村民委员会根据当时盟、市委会精神,商定在榆树湾村饲料厂基础上开办粮油食品加工厂。三方订立了集宁市政协粮油食品加工厂协议书并约定:集宁市政协投资陆万元,榆树湾行政村投资陆万元,原告杨绪清投资伍万元,用三方投资款购置原松树湾行政村饲料厂际落一处,作为厂房用地,产权属工厂所有,杨绪清原有机器、设备折旧作价属加工厂所有;投资三方组成董事会,杨生扎布任董事长、栗凤山和杨绪清任董事。该协议经集宁市马莲渠乡人民政府批准,集宁市政协粮油食品加工厂正式成立。另查明,集宁市马莲渠乡榆树湾村民委员会、榆树湾大队、榆树湾行政村是该村在特定时期的不同称谓。集宁区马莲渠乡榆树湾行政村于2013年7月23日经集宁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归集宁区卧龙山街道办事处管辖;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内蒙古自治区集宁市委员会现更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委员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集宁市政协粮油食品加工厂协议书及(2014)集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杨绪清诉请法院依法对其与原集宁市政协、原集宁市马莲渠乡榆树湾村民委员会于1992年5月31日签订协议合办的集宁市政协粮油加工厂经营进行清算,此种诉请权利从被侵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绪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原告杨绪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甄俊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颂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