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明专与管敬松、牟珍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明专,管敬松,牟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骆明专。被执行人管敬松。被执行人牟珍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明专与被执行人管敬松、牟珍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