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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骆明专与管敬松、牟珍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明专,管敬松,牟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骆明专。被执行人管敬松。被执行人牟珍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明专与被执行人管敬松、牟珍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即商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正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