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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分局与高峰宏、王清海规划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分局,高峰宏,王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钟山路913号。组织机构代码:49441630-4法定代表人XX,局长。被执行人高峰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王清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东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营区分局与高峰宏、王清海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罚款2000000元,可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行执字第5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华审判员  纪少俊审判员  邢锐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立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