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2号原告:唐某某,女,195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委托代理人:杨三民,广东湘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原告唐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三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12月30日在连州市东陂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86年10月29日生育儿子罗金强,1987年7月23日生育女儿罗金玲。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一般,婚后因性格不合以及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吵架。被告好吃懒做,对家庭没有责任心,对家人不关心,还长期抱怨家庭生活。为了将两小孩抚养成人,原告自1992年起在广州务工,双方聚少离多。2005年开始,原告没有和被告见过面,也没有回过家。原告念及夫妻感情以及子女是无辜的,一直给被告机会,想维持这个家,但是被告从不悔过,依然在外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没有担负起作为男人、丈夫、父亲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如今原告和被告九年没有见过面了,儿子外出多年也没有回来过。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维持这样的夫妻关系,双方都痛苦,原告曾于2014年4月向连州市人民法院起诉过离婚,经审理作出(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感情没有好转,还是处于分居状态。期间没有见面没有联系,更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婚生儿子罗金强、女儿罗金玲均已成年,无须抚养;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须分割;各自的衣物和日常用品归各自所有。原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被告罗某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及夫妻关系情况;3、罗金强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儿子罗金强及年龄情况;4、罗金玲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儿子罗金玲及年龄情况;5、结婚申请书复印件1份,连州市档案局查询双方夫妻关系证明;6、(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此前依法提起过离婚诉讼,判决生效后经过6个月再次提出离婚诉求。被告罗某某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月30日自愿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分别于1986年10月29日和1987年7月23日生育了两个小孩,现两个小孩均已成年。尔后,原、被告因为家庭经济等等的家庭琐事吵闹,夫妻矛盾初现。原告于外出务工,被告在家务农。2005年,被告因中风留下后遗症不能胜任重体力劳动,经济收入较差,生活方面有时需要其姐照料。被告平时在家对房屋怠于妥善管理与修缮,导致房屋破损,激发了原告对被告的不满。因原告平常在广州务工,被告在家居住,即使春节也甚少见面,双方分居两地,夫妻感情日渐淡薄。2014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不准原、被告离婚的民事判决,判决书生效后经过6个月,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原告向本院诉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庭审中,原告向本院表示其没有经济能力补偿给被告。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二、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小孩如何抚养;三、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如何处理;四、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原告是否应当对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关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育有一子一女,本是一个幸福的家庭,但是,原、被告却未能携手共进、克服家庭经济困难、改善夫妻关系,实属可惜。虽然原被告已经分居了数年,但是,本院(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仍然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目的是希望双方能够顾念多年的夫妻之情,在年老之时能够相互扶持,共度晚年,但是,双方均没有珍惜本院给双方创造的和好机会,双方仍互不往来,由此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原告诉请离婚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婚生小孩如何抚养的问题。原、被告婚生的两个小孩均已成年,为此,不涉及小孩抚养问题。关于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其一,原告向本院诉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绝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被告放弃抗辩权;其二,被告也没有向法庭举证,依法承担举证不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三,被告在参与(2014)清连法东民初字第66号离婚一案的诉讼时,没有向本院提及存在有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据此,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关于如果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原告是否应当对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今年已经年近60岁,其在夫妻存续期间的2005年因中风留下后遗症,不能胜任重体力劳动,其虽然能够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但是,其能够创造的经济收入相对较少,甚至不能满足其衣食住行与治病等日常经济开支,为此,原告对被告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显得非常必要,据此,本院根据原告长期在外务工具有一定经济收入来源的实际,酌情确定原告给予被告2万元的经济帮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二、原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予被告罗某某2万元的经济帮助。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 兴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欧雪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