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终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宋金印与尹淑玲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卫民终字第2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上诉人宋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尹某某系再婚,婚前有两子。2013年12月28日,宋某某、尹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尹某某收到宋某某支付的5万元彩礼,于2013年12月30日与宋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14年1月份在河北张家口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宋某某为尹某某在中卫租赁住房一套,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双方在出租屋内因婚姻和彩礼问题发生争执,宋某某回到张家口。2015年1月27日,宋某某、尹某某协商如果尹某某支付宋某某1万元,双方协议离婚,因故未离。为此,宋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宋某某与尹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2.尹某某归还宋某某婚前支付的67000元彩礼;3.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某某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夫妻应相互关心、相互谅解、互谅互让。宋某某、尹某某婚前认识时间较短,仅有2天时间,婚后未能互相体谅、理解彼此,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双方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宋某某、尹某某均同意离婚,对宋某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彩礼,因宋某某、尹某某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原则上应不予支持,考虑到双方生活时间较短,酌情认定尹某某返还宋某某彩礼1万元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准予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2.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宋某某彩礼1万元;3.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尹某某负担。宋某某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尹某某返还宋某某5万元彩礼;2、本案诉讼费用由尹某某负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宋某某、尹某某已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故酌情退还彩礼1万元。事实上,宋某某与尹某某只在婚姻登记后,在同一屋檐下同住了十几天,之后尹某某便独自返回中卫儿子家。2.原审判决中忽略了宋某某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适用法律错误。(1)宋某某一直靠打零工的微薄收入来维持生计,本身生活就很贫困。在经媒人介绍与尹某某相识之初,尹某某就提出索要67000元的彩礼。宋某某到处向亲朋好友筹借,艰难筹措了67000元交予尹某某,支付的彩礼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2)尹某某全额退还宋某某所支付的彩礼,既是法律的规定,又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要求。宋某某为了与尹某某结婚,仅彩礼一项就花费了67000元,再加上酒席、往来、购物,以及后期为尹某某租赁的房屋,使得一个本身就贫困的家庭债台高筑,判决尹某某返还彩礼,不但可以挽回宋某某的损失,更能有效的防止借婚姻骗取财物的行为。尹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二审期间,宋某某为证明所述,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河北省张家口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出具的贫困证明一份、媒人尚某某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宋某某婚前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本院对于宋某某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村民委员会系基层村民自治组织,对于本村村民家庭情况较为了解,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村村民家庭情况的证明能够反映该家庭的真实情况,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尚某某的证明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一致,可以相互印证,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依据双方当事人一、二的陈述及确认效力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审原审查明的事实。另查明:宋某某婚前给付行为导致其生活困难。本院认为:对于宋某某要求返还5万元彩礼的诉讼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宋某某与尹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结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宋某某的婚前给付导致其生活困难,尹某某应返还宋某某给付的彩礼。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返还的彩礼数额以3万元为宜。原审未能考虑给付彩礼造成宋某某自身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判决返还1万元彩礼不当,应予纠正。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准予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二、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尹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宋某某彩礼1万元、第三项即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宋某某彩礼3万元;四、驳回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尹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宋某某负担150元,由尹某某负担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青山审 判 员 张瑞花代理审判员 董 瑶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尚娜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