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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亿仁实业有限公司、陈明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明辉,南昌亿仁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字第109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勇。被执行人:陈明辉,汉族,男,1977年12月26日生。被执行人:南昌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明辉、南昌亿仁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1)湖罗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陈明辉、南昌亿仁实业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3484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