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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葛玉江与程祥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玉江,程祥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972号原告:葛玉江,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告:程祥,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山东省兖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玉江诉被告程祥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葛玉江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葛玉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减半收取原告负担683元。审判员  郑瑞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