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新桥、方家茂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调确字第00179号申请人陈新桥。申请人方家茂。本院于2015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理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新桥、方家茂因借款纠纷,于2015年7月25日经洪湖市万全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申请人方家茂给付申请人陈新桥600元。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宋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郑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