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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执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县三道沟镇。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双泉镇。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婆和村。本院执行高某某与张某某定金合同纠纷的(2014)渭中民二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返回定金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荔县人民法院(2015)大执字第00129号案件执行终结。日后权利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张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