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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执字第9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钟戚斌与宋文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戚斌,宋文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974-1号申请执行人钟戚斌。被执行人宋文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戚斌与被执行人宋文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文盛应归还2013年2月1日到期第一期欠款人民币30000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给申请人钟戚斌,被执行人宋文盛于2015年5月19日向申请人钟戚斌归还了人民币10000元(收条存于执行案卷),剩余款项尚未进行过支付。本院经过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海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娟代理审判员  武清华代理审判员  谭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