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志胜与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胜,张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志胜,男,汉族,1950��12月4日出生。被告张海青,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胜诉被告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胜于2015年7月25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胜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英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