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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志胜与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胜,张海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号原告刘志胜,男,汉族,1950��12月4日出生。被告张海青,男,汉族,现年50岁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胜诉被告张海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胜于2015年7月25日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胜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0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向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英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