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兰涛与禹计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涛,禹计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兰涛,男,1993年10月3日出生,回族,学生,住宁夏银川市。委托代理人兰文学,男,1967年1月6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兴泾镇黄花村富平组9号。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被告禹计广,男,1954年2月2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宁夏银川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中路吉泰公园世家2号综合楼。负责人于龙,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涛与被告禹计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涛于2015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兰涛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涛负担。代理审判员李春梅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兴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