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温志平与马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平,马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温志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光辉。被告:马金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关兴,浙江秦国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温志平与被告马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温志平诉称,借款人蔡科奇因资金周转所需分别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于2014年7月1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14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合计人民币4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约定了借款利率、期限等。被告马金芳作为担保人自愿为蔡科奇的上述借款承担全部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蔡科奇未归还上述款项,被告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借款及逾期滞纳金。本院认为,因借款人蔡科奇涉嫌诈骗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立案侦查且已移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本案具有经济犯罪涉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温志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