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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熊某怀、查某发、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熊某怀,查某发,郑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责人:邹某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某,该行职工,系特别授权。被告:熊某怀。被告:查某发。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与被告熊某怀、查某发、郑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程运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