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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州与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州,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1933号申请执行人:杨州,男,汉族,住广东省大埔县,公民身份号码:×××4538。被执行人: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李小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杨州与被执行人珠海市环球一号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珠香劳人仲案字(2015)7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财产通知书,在限期内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香法执字第19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志 欢审判员 袁海��审判员 谢 健 宇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