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阴豪盛机械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阴豪盛机械有限公司,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902号申请执行人江阴豪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阴豪盛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淮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载明: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阴豪盛机械有限公司货款668000元及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以668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480元。文书生效后,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淮安市栋陈管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进行查询,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其资产本院正在集中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其资产本院正在集中处置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商初字第0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邵海州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