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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2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颖与季平燕、丁成功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季平燕,丁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255号之一原告赵颖,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陈希军,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平燕,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丁成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赵颖诉被告季平燕、丁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季平燕诉赵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聊东商初字第1071号。本案必须以(2015)聊东商初字第107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