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民初字第22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颖与季平燕、丁成功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颖,季平燕,丁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2255号之一原告赵颖,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陈希军,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平燕,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丁成功,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赵颖诉被告季平燕、丁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了季平燕诉赵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聊东商初字第1071号。本案必须以(2015)聊东商初字第1071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