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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胡冬与姚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冬,姚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武商初字第248号原告胡冬。委托代理人沈文涛,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宏波。委托代理人陈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冬(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姚宏波(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75元,由原告胡冬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梅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