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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3225号原告:于某甲。委托代理人:张玲,系大连市中山区桂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乙。原告于某甲与被告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于家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于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某甲诉称:我与老伴生有二个儿子、二个女儿,均已成家。老伴于2000年患癌症去世。现在我年事已高,体残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为赡养问题多次与子女协商,被告于某乙即不履行赡养义务,又不协助将在他手里的相关证件交给我办理相关残疾证,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根据《2014大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居民收入:“年人均消费支出27482元”。按此数额计算赡养费,扣除原告享有村民待遇每年1950元,后四名子女均摊,被告每年应承担赡养费6383元。同时提供1、瓦房店市赵屯乡郑屯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有四名子女。2、DR检验报告单,证明原告在大连四0三医院检查病情;3、瓦房店市三院的心电图报告单,证明原告有心脏病;4、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原告肢体残疾三级,生活不能自理;5、大连市国民生活信息网的2014年大连统计局公报,证明原告主张的赡养费的标准。6、户口本复印件。被告于某乙辩称:赡养老人我同意。但是认为赡养费太多,另外,2014年8月份以前,父亲有两间房屋,还有点土地找我商量,让我拿了25000元以后老人的生老病死不用我管,还有书面协议。至于本案具体赡养费拿多少钱,我也不知道。经审理查明:于某甲与老伴生有四名儿女。被告于某乙为长子。原告现以年事已高、体残多病,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于某乙履行赡养义务,每年承担赡养费6383元。另查,原告于某甲现与二儿子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居住。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为凭,已经本庭出示、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本案原告于某甲生有四名子女,理应享受天伦之乐,但其晚年生活及赡养问题却与被告于某乙协商不妥。尤其原告现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其随二儿子在大连生活。作为子女理应依法按居住地城市标准的费用承担赡养费为宜。故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每年6383元赡养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某乙自2015年1月起每年承担原告于某甲赡养费6383元,2015年赡养费于2015年10月末前一次性付清。以后每年赡养费于每年6月末、12月末分两次给付。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以上有给付金钱义务的,被告应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给付,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双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银行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家春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