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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执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2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景文与唐洪发、唐延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景文,唐洪发,唐延治,唐延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82号申请执行人唐景文,农民。被执行人唐洪发,农民。被执行人唐延治,农民。被执行人唐延云,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景文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沧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称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错误,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执行标的与判决书所确定的标的不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存在错误,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唐景文对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2014)沧民初字第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世林审判员  朱秀刚陪审员  年兴国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名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